虚拟治理成本法的虚与实: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司法审查

作者:肖乐律师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直接影响量刑。而“虚拟治理成本法”作为计算该数额的主要方法,其应用常存在被滥用和虚高的情形。对其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是避免被告人承担远超实际损害的“天价”赔偿、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关键。

虚拟治理成本法,其本意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的污染物所需花费的成本。它适用于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清晰或生态环境损害无法恢复、无法通过评估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方法极易被片面化、简单化地使用,导致计算出的赔偿额是一个惊人的天文数字,这个数字反过来又会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导致量刑畸重。

我们律师的重要工作,就是对这部分“虚增的成本”进行层层拆解,还其本来面目。。曾有一家小型机械加工厂,员工将大约1吨的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分几次倒入生活垃圾桶,与生活垃圾混合后被环卫车收走,最终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案发后,公诉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高达120余万元。这个数字一出来,被告人几乎崩溃,因为远远超出了他的认知和承受能力。

我在代理此案时,对这份天价评估报告进行了全方位审视,最终成功将其“打回原形”。肖乐律师的突破口在于“基准”和“系数”的选取。首先,鉴定报告选择的“治理成本基准”,是按照最高标准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价格(约4000元/吨)计算的。而我们提出,本案的污染物最终去向是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本身就有一定的处理此类有机废水的能力。我们调取了该填埋场的环评报告,证明其渗滤液处理工艺对废切削液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很好的去除效果。因此,更合理的基准应是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成本,而非专门的危废焚烧成本。这一下子就将基准砍掉了一大半。

其次,报告在选取“环境敏感系数”时,直接套用了最不利情况下的最高倍数。我们提出,污染行为发生地并非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高度敏感区域,污染物也没有直接进入外环境水体或土壤,而是进入了有防渗措施和渗滤液收集系统的正规填埋场,环境风险已被最大程度管控。因此,适用最高倍率,明显有失公允。我们通过现场照片、环评文件等证据,扎实地证明了降低系数的合理性。

此外,我们还提出,本案的污染物是逐次分批倾倒,其每一次独立行为的损害后果都远未达到集中处理的规模效应,虚拟的成本应分段计算,不能混为一谈。这又是一个极为专业的细节。最终,法院组织了重新鉴定,采纳了我们的绝大部分意见,将最终的赔偿数额从120余万元大幅调低至20余万元。相应地,量刑也从三年以上调整为缓刑。

这个案子给了我们深刻启示: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天价赔偿单并非不可撼动。它只是基于一堆假设模型计算出的一个数字而已,它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全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审查。如果你正被一份天价赔偿单压得喘不过气,请立刻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为你仔细审查评估报告中的每一个假设、每一个参数、每一个公式,为你找到其中的“虚数”,打破“天价赔偿=重刑”的不合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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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治理成本法的虚与实: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司法审查

作者:肖乐律师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在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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